办理《亚太贸易协定》,亚太原产地证FORM B服务 TEL,Q,E-mail :*@《亚太贸易协定》是亚太地区一连接东亚和南亚的区域贸易安排,其前身是签订于1975年的《曼谷协定》,2005年11月,《曼谷协定》签署30年来首届部长级理事会在北京举行,与会部长共同签署了《曼谷协定》的修改文本,并决定将其更名为《亚太贸易协定》。这是我国加入的**个具有实质性优惠关税安排的区域性贸易协定,现有六个成员国:印度、韩国、孟加拉、斯里兰卡、老挝和中国。根据《亚太贸易协定》*三轮关税减让谈判结果,从2006年9月1日起,《亚太贸易协定》启动*三轮降税。此次关税减让享受优惠和**税率的产品包括农产品、药品、化工产品、纺织品、金属制品、机电产品和汽车及其零件等。其减让的商品范围和优惠幅度相比以往都有大幅扩大,将有利于我国与亚太贸易协定各成员国经贸往来,加强区域间合作。《亚太贸易协定》原产地证明书,全称为:Certificate of Origin under the ASIA-PACIFIC Trade Agreement,也有人称之为FORM B。 注意: 1:凡申请办理《亚太贸易协定》的单位必须在开船前预先准备申办,开船3天后归属过期,过期亚太原产地证另外处理。 2:《亚太贸易协定》优惠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英文填制。 3:申办《亚太贸易协定》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时,需要提供与您出货相对应的实际货物信息描写,船期、发票号、海关编码、等都需要核对清楚。 4:如出口商品含有进口成本商品成本明细单;如系宁波大市范围以内外厂家生产,需提供含异地调查结果单。 5:如申报日期迟于出运日期,申请后发的需提供正本提供复印件。 6:如果签发的证书正本丢失或损毁,申请单位可向原签证机构申请,同时提供申请单位和丢失证方书面说明以及原证复印件,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通过给予重出。 深圳博英特斯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罗湖区文锦南路商检大厦2013H 联系人:刘子轩,电话 网上联系方式:Q,邮箱:*@qq.com.